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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特点:
只有保持这样小的不平衡,才能够获得整个社会的大平衡。
严格执法是政府取信于民的重要保证,不仅事关政府的光辉形象,而且关乎民众法律信仰的形成。这就需要我们首先从法律产生的源头——立法上去探寻形成法律信仰的路径,故制定良法是培育法律信仰的肇端,也是最重要的一环。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也是培育国人法律信仰的关键。反之,个别审判不公及冤假错案残酷吞噬着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撞击着人们心中本来就很脆弱的法律信仰神经,不能不令人扼腕长叹!尤其值得司法机关警醒的是,处于当今网络时代,信息传播之快令人始料未及;监督司法公正的大众舆论是检验民众法律信仰的一块重要试金石,正则促进,负则阻碍。若此,如果人们总是从媒体或生活中看到执法人员动辄砸摊子、乱罚款、强行拆迁,而政府机关总是抱着一个不出事,就没事的侥幸执法心态,就难免小事酿大祸,想让百姓相信政府公正执法也只能是水中花镜中月了!然则如何保证严格执法?笔者以为,无论是司法机关执法还是行政机关执法,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以尽量劝说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执行为上策;即使要采取强制执行方式,也不能简单粗暴,要牢固树立权为民所用的基本执法观。只有如此,法律信仰之水才会缓缓流入民众的心田。这句箴言应当成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者的座右铭,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真实写照。
既然如此,如何保障司法公正才是问题的关键。所以让人们一夜之间放弃内心所信仰的千百年来所形成的传统而去信仰陌生的法律,恐怕是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为此,我国立法必须立基于本土习惯上的博采众长,方能使法律信仰立地生根! 其二,正司法。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律系统很早就形成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则和理论,旨在保护个人权利免受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干预。
在美国,犯罪记录可从行政部门的犯罪记录信息库和犯罪档案、法庭和法庭行政办公室以及商业性信息销售商获取。还需要注意一点,如果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提出不以"成年人身份"提起公诉时,法院会要求媒体停止报道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如果媒体对涉罪人员匿名报道,公众就难以监督涉罪人员刑罚的执行情况。
(二)德国:为了更高公众利益可以公开被追诉人姓名 在德国,新闻自由是德国宪法规定的最高标准之一,媒体报道刑事案件时不仅可以对事件本身进行自由报道,还可以自由加以评论。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前科信息是难以查询的。
(2)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现代自媒体的发展,使每一个人都可以通过自主媒体发出声音。在诉讼期间,新闻自由与司法人权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公众知情权与无罪推定的矛盾,各国保护的侧重点是不同的。美国对犯罪记录的查询持开放态度,越来越多的州政府甚至联邦政府都致力于使任何人出于任何目的、获取任何人的犯罪记录变得更容易。
最大限度公开原则意味着信息权的范畴必须广泛,既关系到相关信息和机构的范围和种类,也关系到可能提出维权要求的个人。英、美、法、德四国中,除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以外,都没有绝对禁止报道判决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这一内容主要体现在1981年《禁止藐视法庭法》第4节第2款,即"法院可以命令,在其认为有必要的一段时间之内,推迟对相关诉讼程序或诉讼程序某一部分所作的报道"。(四)对不当报道规定了民事和刑事两种责任 在英国,1981年的藐视法庭法案对那些产生"严重风险使审判程序受到严重阻碍或损害"的报道宣传采取严格责任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审理是否公正,公民也有批评权、建议权,还有对被追诉人的检举权、控告权,这都需要媒体对涉罪公职人员进行实名报道才能发挥作用。26.Jeffriesv.StateofMississippi,724So.2d897(Miss.Sup.Ct.,1998). 27.夏南,林娜:"欧洲各国司法-媒体-社会关系报告",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5月31日,第5版。
在审判阶段,除了以"成年人身份"受审的情况外,禁止媒体报道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不仅如此,在为未成年人制定的特别法中,还有专门条款对未成年嫌犯隐私权的保护进行规定。
但出于对无罪推定原则的遵守和对犯罪嫌疑人人格权的保护,媒体一般不对刑事案件审判前的被告人实名报道,而是使用自己的知识去确认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身份并在司法流程和审判的报道中对他们命名。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随着犯罪记录的电子信息化,公众甚至可以通过远程计算机入口或者法院的定点电脑终端,轻易地检索到犯罪记录。该组织通过系统和平的工作在世界范围内维护和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其所制定的为维护言论自由的相关原则和规定,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借鉴和接受。第11节还规定,法院进行诉讼期间,法院还可以"要求禁止对与相关诉讼有关的姓名或事项予以公开。" 除了英国强调"平等对待"以外,世界各国对于公众人物、公职人员、名人、身份已经为公众知晓的人,对其涉罪情况进行传播是被允许的。
判决指出:霍林沃斯(Holling worth)在未成年时"被控制作大麻、盗窃重罪、盗车、非法持有酒精以及其他一些罪名",这一没有公开的犯罪记录因为成年时一次新的审判而在法庭上公开,那么出席审判的所有人都享有进一步传播该信息的权利。但禁止报道的禁令很轻易地被网络报道所攻破,一家报纸宣称:"限制报道已经被互联网推翻"。
域外规则体现了这样一个大趋势:涉罪人员判决前的匿名利益,应当让位于公共利益和新闻自由。美国之所以是一个例外,是因为美国极力推崇新闻自由,其中,新闻自由的一部分就包括媒体以实名的形式全面报道任何人的刑事案件。
三、各国媒体报道涉罪人员姓名规则的特点 基于对新闻自由和涉罪人员司法人权的同等重视,西方很多国家早就发现了二者存在的冲突,并且在实践中逐渐确立了规范刑事案件报道的机制,以平衡新闻自由和司法人权。而英国这个在媒体与司法关系上长期主张司法利益至上的国家 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但是,我们注意到,英国上述的传统做法在2010年前后也受到了挑战,开始出现松动的迹象,主要表现在: 一是行业自律协会提出了新的规则。对于国家公职人员和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这类特殊的公众人物的涉罪报道,还体现了公民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权。28.有人将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处理模式分为三种:司法利益至上模式(英国),媒体利益至上模式(美国),个人利益至上模式(大陆法系国家),参见:GIORGIORESTA,"TRYINGCASESINTHEMEDIA:ACOMPARATIVEOVERVIEW",71LawContemp.Probs.p31. 29.伟恩oRo拉费弗等:《刑事诉讼法》(下册),卞建林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74页。45.郭国松:"'公众人物'的隐私不受保护",载《南方周末》,2003年1月9日。
我国没有进行陪审团审判,专业的法官可以冷静防止媒体对案件的影响,对被追诉人的报道和所谓舆论审判,法官有自己的判断能力。除非他们和他们之前的罪行成为或已经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仅仅因为其是惯犯还不够--服刑人员及其罪行可能是公众所关注的,如果这些人再次触犯刑法或他们之前的罪行是无追诉期限的犯罪,例如反人类和种族灭绝罪,就是由1974年《反人类和战争罪不适用法定时效的欧洲公约》来规定的无追诉期限的犯罪。
然而,替代条款却是一个形同虚设的条文,实践中找不到这样的先例。" 与成年涉罪人员所不同的是,对未成年犯罪,我国立法明确禁止在报道中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
" 同时,法国在2000年修订的民法典第516条规定:"每个人都有无罪推定的权利。43.LorettaS.Yuan:GAGORDERSANDTHEULTIMATESANCTION,LoyolaofLosAngelesEntertainmentLawJournal,Symposium:InternationalRightsofPublicity,1998,p629. 44.高一飞,周敬敏:"美国少年司法面临的挑战",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年第6期,97-103页。
大法官罗杰(Rodge)负责撰写此次判决,阐述各参审法官的一致意见,认为:匿名将会违背新闻规律而威胁新闻媒体的生存。再次,报道涉罪人员姓名对我国公正审判的影响极小。但这一规定是有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一般为5天。但是一旦记者在公开的场合获得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则允许实名报道。
最后,现代社会禁止报道涉罪人员姓名在技术上很难实现。(二)欧盟国家等:禁止实名报道涉罪人员前科 在欧洲,欧洲委员会的部长委员会第R(2003)13号建议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通过媒体公开信息的建议案》"原则18--媒体报道法院判决结束后的情况"指出:"为了不妨碍那些已在服刑的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公约第8条规定的保护隐私的权利应包括保护这些人在法院判决结束后与其先前罪行有关的身份的权利,除非他们已明确同意公开其身份或他们之前的罪行也是公众再次关注的对象或已成为公众关注的对象。
在法国,同样能够发现旨在维护程序公正的法律条款和作为法定争端解决场所的法院的作用。" 所以,与前述判决前报道中的不明确禁止实名报道不同,《建议书》将已经判决的犯罪人的姓名和身份视为隐私,但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之前的罪行成为或已经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二是"有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严重犯罪的人"。
1992年之前,少年法庭的判决并不储存在联邦调查局的国家犯罪信息中心数据库, 即便存在众多的犯罪信息数据库及查询路径也无法获得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藐视法庭罪的存在常常被视为英美法系典型的特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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